江蘇省公務員公開遴選實施辦法(試行)
(江蘇省委組織部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公務員局 2015年1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推進和規范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省級機關面向下級機關選拔科級以下公務員,主要通過公開遴選方式進行。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采用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選拔方式,注重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 第四條 公開遴選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省級機關公開遴選一般面向省內進行,市級機關一般在轄區范圍內進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調整遴選范圍。 第六條 公開遴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組織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
第八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明確職位職責規范,確定職位類別,擬定公開遴選計劃,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公開遴選方案并組織實施。 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公開遴選方案須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特殊情況下,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公開遴選機關可組織實施公開遴選工作。 第十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公開遴選機關根據公開遴選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機關、職位、職位簡介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范圍、程序、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公開遴選報名一般采取個人意愿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遴選由公務員本人申請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核同意后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組織推薦報名。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或審核同意的其他資格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置與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四)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報考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資格初審,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面試前對參加面試的人員進行資格復審。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合格參加筆試的人數與公開遴選職位計劃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對未達到公告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公開遴選職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許該職位報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六條 考試采取分級分類的方式,根據職務層次和職位類別進行。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筆試主要測試政策理論水平、分析、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必要時,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公開遴選機關可以增加專業能力測試。 第十八條 面試主要測試職位適應能力。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面試人選與公開遴選職位計劃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面試考官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選派,每一面試小組一般不少于7名考官,公開遴選機關的考官不超過三分之一。一般應采取考官、考生雙抽簽的辦法,確定考官分組及考生面試順序。 第十九條 筆試成績、面試成績按照公告規定的權重確定考試綜合成績,有專業能力測試的,各項成績所占比例應在公告中明確。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第五章 組織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條 公開遴選采取差額考察的方式。考察對象根據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確定。考察人選與公開遴選職位計劃的比例一般為2:1。 第二十一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遴選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加強作風考察,強化廉政情況考察。 第二十二條 考察綜合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進行。對在基層一線窗口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要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開遴選機關派出兩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的人員組成。 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考察結束后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四條 考察對象所在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客觀真實地反映考察對象的實際情況,不得對列入考察范圍的人員進行突擊提拔。 第二十五條 根據考察結果,經公開遴選機關黨組(黨委)集體研究,提出擬遴選人員,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體檢。 第六章 公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體檢合格的擬遴選人員,在公務員主管部門網站及發布公告的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 第二十八條 各市和省級機關各單位在辦理轉任手續前,根據工作需要,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對擬遴選對象實行試用期制。 第二十九條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公告明確的職務層次對遴選人員予以任職。遴選人員職務層次未變化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從事公開遴選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擅自變更公開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涉密信息的; (二)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協助參加考試人員作弊的; (四)違反面試考官管理規定,說情打招呼的; (五)違反考察紀律的; (六)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七)違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遴選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開遴選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公開遴選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10日印發的《江蘇省省級黨政機關公開選調公務員辦法(試行)》(蘇組通〔2010〕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