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出臺并向社會頒布了《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統領機構編制領域各項法規制度的基礎主干黨內法規,《條例》的制定出臺和頒布實施,體現了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高度重視和深謀遠慮,在機構編制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機構編制部門承擔著執行《條例》、推動《條例》落實的具體工作,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做到先學一步、學深一層,帶頭執行、帶頭落實。
一、充分認識《條例》的重要意義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是全方位系統規范黨領導機構編制工作的首部黨內法規。《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深化機構改革、提升機構編制工作水平,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動機構編制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事業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舉措。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但目前,我國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建立健全,現行機構編制專項法規只有《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3部行政法規,其他一些機構編制原則性規定散布在《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未能形成從體制到方法、從實體到程序、從內容到形式的機構編制工作完整管理制度和規范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并不斷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在此背景下,制定出臺機構編制史上首部黨內法規,進一步明確規范機構編制工作程序和要求,有助于為做好新時代的機構編制工作提供基本遵循,有助于加快構建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機構編制法律規范體系。
(二)是深化機構改革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行了多輪機構改革,都較好地適應和保障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部署的新一輪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氣勢如虹、勢如破竹,解決了許多長期想解決而沒能解決的難題,理順了不少多年想理順而沒有理順的體制機制,是對黨和國家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的一次系統性、整體性重構,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理論成果、制度成果、實踐成果。從歷史經驗看,如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缺乏法定化的剛性約束,不僅改革中確定的工作職責、機構編制等可能難以完全到位,而且改革后也可能很快就會出現機構編制無序增長的狀況。制定出臺《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既能把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帶有規律性和長期適用性的成果固定下來,也能為機構編制工作提供一套基本規矩,為推進機構改革和鞏固改革成果提供重要保障。
(三)是提升機構編制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機構編制資源是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機構編制工作是黨的重要工作。近年來,很多地區通過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相關部門共建共享信息平臺等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強化系統管理、精細管理,增強機構編制管理權威,為做好機構編制工作奠定堅實基礎。但毋庸置疑,機構編制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突出體現在對于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的約束不足、機構編制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不夠。在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新形勢下,制定出臺《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既能把機構編制管理實踐中形成的好做法經驗加以制度化,更能通過制定黨內法規、規范程序標準,借助黨內監督機制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形成有力約束,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機構編制工作,切實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事業大局。
二、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領導體制、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監督問責、附則8章,共33條,邏輯十分縝密,表述十分嚴謹,內容十分豐富,規定十分嚴格。具體可從“八個明確”,領會理解《條例》的規定要求。
一是明確工作主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作出了調整優化編委領導體制的重大決策部署,強調了黨管機構編制、黨對機構編制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重大政治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編委第一次會議、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總結會議上,對強化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統一領導、做好機構編制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條例》緊緊圍繞加強黨的領導這根主線,對機構編制工作進行一整套制度設計。我們要深刻認識加強黨集中領導機構編制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旗幟鮮明、堅定不移地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二是明確工作原則。《條例》強調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4個原則: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這些原則是根據長期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踐和新一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成果經驗總結提煉的。堅持這4個原則,有助于提升機構編制工作站位和層次,有利于堅持機構編制工作的目標和要求,保持機構編制工作方針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
三是明確領導關系。《條例》不僅對黨中央與地方黨委、黨委與部門黨組、黨委與編委、編委與有關部門在機構編制工作中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作了規定,而且對編委和編辦的關系也作了明確,強調編辦承擔編委日常工作,根據授權和規定程序處理機構編制具體事宜,根據授權審批機構編制事項。
四是明確工作程序。《條例》就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4個機構編制工作的關鍵環節進行了規范,規定了每個環節的基本權限、程序和要求。尤其是規定各地區各部門提出機構編制工作動議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級編辦研究論證機構編制事項時應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引入合法合規性審查、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等機制。通過健全程序、完善機制,有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推動機構編制工作高質量發展。
五是明確權限劃分。《條例》從動議、審議決定等不同環節,區分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以及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等不同情況,明確了相關審批權限。特別是關于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動議由黨中央啟動,方案由黨中央審議批準,實施由黨中央統一部署的規定,有助于在重大改革中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步調一致、政令暢通。
六是明確標準方向。《條例》分別對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等不同類型機構編制事項,提出了不同的論證要求。這些論證要求,實際上也是機構改革的方向和機構編制日常管理的標準,涉及到了機構編制工作的實體性內容,為進一步做好機構編制工作、提升工作水平樹立了標尺。
七是明確長效機制。《條例》強調“三定”規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明確“三定”規定重大調整必須報上級黨委批準后實施。要求建立機構編制報告制度、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編制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機制、編制實名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信息平臺、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等,為建立健全機構編制長效管理機制提供了法規依據。
八是明確紀律規矩。《條例》列明了機構編制工作的6類嚴禁行為,強調部門不得“條條干預”,明確對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和問責措施等,強化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機構編制管理和監督責任。關于把機構編制工作情況和紀律要求納入巡視巡察、黨委督促檢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范圍的規定,有助于形成監督合力、真正管住管好。
三、全力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貫徹落實《條例》,是全黨的共同責任。機構編制部門要當好黨委、編委的參謀助手,主動擔當作為,切實履職盡責,積極推動《條例》學習貫徹、落地見效。
一是加強學習宣傳。要通過舉辦專家輔導班、培訓班、研討班等多種形式,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條例》內容,逐條逐項學深學透,熟讀熟知《條例》條文,并加強對《條例》的解讀和宣傳,準確掌握《條例》內容,深刻領會《條例》。推動將《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課程,不斷提高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運用《條例》做好機構編制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要對照《條例》,對現行制度和目前做法進行全面檢視、查漏補缺。對不符合《條例》精神的規范性文件,及時清理修改。圍繞論證、審議決定等關鍵環節和事項審核、監督檢查等重要問題,細化出臺相關配套制度,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明確工作標準。對已有原則性規定且涉及長遠性、前瞻性的相關內容,組織開展專項調研,形成調研成果并轉化為工作成果和制度成果,更好推動《條例》貫徹。
三是嚴格執行落實。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要求,從機構編制事項受理、論證等環節抓實抓細,做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事項不得受理、不經過法定程序的事項不得辦理。在組織各部門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結合編制實名管理、服務高質量發展考核查訪核驗、機構編制統計等,抓好《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機構編制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堅決維護《條例》的嚴肅性、權威性,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在實際工作中執行到位、見到實效。
(省委編辦理論學習中心組)